2010年11月6日 星期六

宋朝法律可以?現行憲法不能?

http://blog.udn.com/ntlutw/4572441    陸念慈

阿扁二次金改被判無罪,統派媒嘴像被捅了的馬蜂窩一樣,不但傾巢而出而且怒不可抑,一面質疑法官周占春的政治立場,一面以各種可笑的理由來痛批司法判決!令人不禁要問,這些貨色什麼時候變成台灣司法的太上皇,不依他們的意思判決就是「反了反了」?他們就要除之而後快? 

這些封建媒嘴痛批本案判決的第一個理由,就是合議庭不該引用憲法?否則就必須先申請大法官釋憲?可笑的是,這些媒嘴天天在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之下胡說八 道,如果他們被告,難道都要申請釋憲?否則法官不能判決?另一方面,法官蔡守訓引用宋朝公使錢為馬英九特別費案脫罪,未見統派媒嘴任何批判,宋朝法律可 以?現行憲法不能?到底誰才有特定立場? 

本案檢察官以「利用職務收受賄賂」起訴阿扁,法官因此引用憲法釐清總統職務再行判決,天經地義何錯之有?統派人士認為單純引用憲法所列舉之總統職務,與社會 認知差距太大?然而社會普遍認知「殺人者死」,難道每個殺人案件都要判處死刑?否則法官就有特定政治立場?所謂「社會認知」其實人言人殊,每個人都有不同 的看法,如果一定要以某些人自己的「社會認知」來判案,法官還有什麼存在的必要?既然如此,為何不立即將扁家「滿門抄斬」?又何必裝模作樣搞什麼「司法判 決」? 

更有媒嘴以機場手推車為例,質疑如果總統收受手推車廠商金錢,也在手推車的標案之中表達支持此廠商的立場,是否也因為採購案並非憲法列舉總統職務,因此可以 判決總統無罪?其實這種說法只能再次顯現媒嘴的無知,所謂利用職務進行貪瀆,先決要件是此職務本身必須俱備影響標案的實質功能,例如北市新生高弊案,市府 秘書長楊錫安利用職務提高底價,新工處處長與科長以廠商報價的平均來決定底價,或是利用職權知悉標案底價,再對廠商洩露等等行為;否則只是因為總統表達支 持,但是並未因此變更標案之法定過程,也沒有洩露任何底價,又如何認定總統收受的金錢就是賄賂而非政治獻金? 

其實本案的關鍵,在於一直是國會最大黨的國民黨,長期以來不願將「政治獻金法」嚴格立法的結果!阿扁做了法律沒有界定清楚的事,因此法律無法定罪,豈非理所 當然?阿扁本身的問題在於道德層面,身為總統不該與財團糾纏不清,但在法律層面,就必須證據確鑿才能定罪,否則媒體公審,或是道德審判,則司法何在?人權何存?

(短評)
扁案二審判決後,藍營的媒體不敢講重點,綠營的媒體也不敢講重點,最後只有蘋果日報的社論講了重點,重點就是阿扁收錢時,**政治獻金法**還沒有立法,政治人物收受政治獻金,是無法可罰。
藍營當時遲遲不立法,就是因為他們收更多,綠營一直標榜清廉,所以就算拿了不犯法,卻也不敢公開講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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